Academic Innovation Protection License 1.2
学术创新保护许可证 1.2 (AIPL-1.2)
版权所有 (C) 2025 SheepChef
序言
在源代码公开的软件项目遭到严重抄袭和滥用,大量作者的权益遭受侵犯的背景下,本《学术创新保护许可证》(AIPL)旨在遏制受保护作品遭到不正当使用,同时保障正常用户、作者和协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许可证授予被授权人有条件的、非独占的非商业使用权,严格保障著作权人的学术优先权与成果控制权,限制未经许可的竞争性学术利用、商业利用及专利主张行为。
针对学术利用,本许可证仅限制被授权人依赖本作品获取学术声誉、学术资格或其他竞争性学术利益。私下研究、教学以及不依赖本作品获取学术利益的合理讨论不受本许可证额外限制。
针对商业利用,本许可证限制被授权人依赖本作品获取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参加商业竞赛、获取第三方投资等。针对符合第 4.2 条的媒体和艺术作品,被授权人享有创作、发布和盈利自由。
本许可证为独立的源代码可获取授权框架,与部分主流开源许可证体系(包括 GPL)不兼容。本许可证中“源代码公开”系指作品源代码可以由公众获取、阅读和审查。日常语境下亦可简称“开源”,但该表述不表示本许可证符合 Open Source Initiative 的《The Open Source Definition》。
第三方组件的权利与义务由其原始许可证独立管辖。本许可证仅约束著作权人有权依本许可证授权的内容,不改变、取代或限制任何第三方许可证。
第 1 条 定义
1.1 "本作品"指由著作权人明确依本许可证发布并有权授权的原创性代码、文档及相关材料,不含明确标注的第三方组件。
1.2 "衍生作品"指基于本作品形成的下列成果:
(a) 全部或部分复制、修改、改编、翻译、汇编或以其他方式包含本作品受保护表达的作品;
(b) 将本作品或其修改版本通过静态链接、动态链接、插件、模块调用或类似技术方式集成为单一功能性整体的作品、产品或服务;
(c) 将本作品或其修改版本作为微服务、后端组件、远程功能模块或其他依赖组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d) 以软件即服务(SaaS)、网络服务、托管服务或其他远程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本作品或其修改版本核心功能的服务。
1.3 "学术发表"指被授权人将本作品或衍生作品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工具、实验系统、实现基础、数据或结果生成工具,或者作为成果组成部分,在具有 ISSN、ISBN、DOI 等标识的正式学术渠道、可能被正式学术渠道引用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 arXiv),或者第 1.7 条定义的学术竞赛中公开发表、提交或展示的行为。
1.4 "著作权人"指依法对本作品享有相应著作权,或者依法有权就本作品授予本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5 "被授权人"指通过行使本许可证授予、且在无本许可证时无权行使的权利,从而接受本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
1.6 "商业竞赛"指由任何商业实体作为主办、承办、出资或冠名单位的竞赛。
1.7 "学术竞赛"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竞赛:
(a) 由任何获得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组织或学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研究院、科学协会等)作为主办、承办、出资或冠名单位的竞赛;
(b) 由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作为主办、承办、出资或冠名单位的竞赛。
1.8 "本许可证"指 AIPL 学术创新保护许可证第 1.2 版。
1.9 作品的"源代码"指对作品进行修改所首选的作品形式;"完整的对应源代码"包括生成、修改、构建和运行被分发或提供之目标形式所合理需要的、由被授权人控制且依法有权提供的源代码、脚本和修改内容,但不包括依法无权再分发的第三方材料,也不包括密码、私钥、API 密钥、访问令牌、认证凭据、证书私钥、个人信息、生产环境秘密、云服务账户或租户标识,以及其他仅用于特定环境认证、访问控制或安全管理的机密信息。
1.10 本许可证所称"书面"或"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以及适用法律认可、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或其他电子书面形式。
第 2 条 基础授权与接受
2.1 在不违反本许可证条款的前提下,著作权人授予被授权人以下非独占、不可转让且不可再许可的权利,但本许可证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a) 复制、修改、改编、翻译、汇编和运行本作品;
(b) 在遵守本许可证第 6 条的前提下,使用本作品进行学术研究;
(c) 依本许可证第 3 条发行、分发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本作品或衍生作品,以及以第 1.2(c) 或第 1.2(d) 条所述方式提供或运营衍生作品;
(d) 为实现前述授权目的而进行合理必要的技术性处理。
2.2 任何主体通过复制、修改、分发本作品,形成、分发、提供或运营第 1.2 条所述衍生作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行使本许可证授予且其在无本许可证时无权行使的权利,即视为接受本许可证全部条款。仅访问、阅读或浏览公开源代码,或者实施适用法律无需著作权人许可即可实施的行为,本身不视为接受本许可证。
2.3 著作权人可自由使用、处分和另行许可其依法拥有充分权利的原创内容,不受本许可证对被授权人的限制。对由多位权利人分别享有权利的内容,各权利人仅能在其依法拥有或获得授权的权利范围内处分或重新许可相关内容。
2.4 被授权人依第 3 条合法分发本作品或衍生作品时,接收者仅在其自行接受本许可证后,直接依据本许可证从相应著作权人取得许可;该等许可不构成被授权人对本许可证项下权利的转让或再许可。
2.5 本许可证不因本作品被用于生成、处理、转换或输出数据、文本、图像、音频、模型参数、特征、文件或其他内容,而主张、取得或限制任何主体对该等输出内容本来依法享有的权利。除非相关输出本身复制或包含受 AIPL-1.2 约束的本作品内容,或者该输出本身构成第 1.2 条所称的衍生作品,否则输出内容不因其由本作品生成、处理或转换而自动适用 AIPL-1.2。对该等输出内容本身进行后续使用、复制、修改、发布、许可、转让或商业化,不因该输出曾由本作品生成、处理或转换而当然构成第 4.1 条所禁止的商业使用;但将本作品或衍生作品本身作为商业生产工具、商业服务、付费生成服务或其他商业运营组成部分的,仍适用第 4 条。输出内容的权利归属及其后续使用,依适用法律、输入内容所附权利以及相关主体之间另有约定确定。
第 3 条 分发与源代码提供
3.1 被授权人分发本作品或衍生作品,或者以第 1.2(c) 或第 1.2(d) 条所述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运营衍生作品时,必须同时满足:
(a) 以显著方式保留并提供适用于本作品的完整原始版权声明;
(b) 以可实际获取的方式公开提供完整的对应源代码,并不得对该对应源代码采用以阻碍技术审查为目的的混淆、加密或其他实质性障碍;
(c) 以显著方式标注本许可证名称及版本号;
(d) 对衍生作品中包含、修改或基于本作品形成且由被授权人有权许可的部分继续适用 AIPL-1.2;
(e) 明确区分不受 AIPL-1.2 约束的第三方组件,并履行其原始许可证要求的版权声明、许可证文本、NOTICE 或其他告知义务。
3.2 被授权人不得以保护机密信息为由隐瞒构建、部署或运行本作品或衍生作品所合理需要的非机密源代码、脚本、配置逻辑或参数说明;涉及第 1.9 条所述机密信息的,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提供移除该等机密信息后的示例配置、模板或等效说明。
3.3 被授权人不得仅以未向用户交付传统意义上的软件副本、仅提供互联网服务、SaaS、API、微服务或其他远程服务为由,拒绝依第 3.1 条向该服务的实际用户提供其有权提供的完整对应源代码。
3.4 被授权人不得对受 AIPL-1.2 覆盖的本作品或衍生作品部分附加与本许可证冲突、或者进一步限制本许可证明确授予之权利的条款。
3.5 第 3.1(d) 和第 3.4 条均不适用于依法独立受第三方许可证管辖的第三方组件;被授权人不得以 AIPL-1.2 取代第三方组件的原始许可证。
第 4 条 商业活动限制
4.1 未经著作权人书面授权,禁止被授权人将本作品或衍生作品用于:
(a) 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收费、广告、赞助、导流、会员权益、付费服务或其他可量化商业收益;
(b) 商业产品开发、商业化部署或服务运营;
(c) 以本作品或衍生作品作为重要资产、技术能力或业务能力以提升企业、组织或项目的商业价值;
(d) 竞标、投标、商业采购或其他商业竞争行为;
(e) 第 1.6 条定义的商业竞赛;
(f) 以本作品或衍生作品作为主要或实质性技术基础,获取任意形式的第三方投资、融资或商业孵化资源;
(g) 其他以获取商业利益为主要目的或实质效果的行为。
4.2 被授权人使用本作品或衍生作品创作媒体或艺术作品,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无论该媒体或艺术作品是否获得经济利益,均无需事先取得第 4.1 条所述商业授权。本条例外仅适用于相关媒体或艺术作品本身的创作、发布、展示、传播、销售以及由此直接产生的收益;若相关媒体或艺术作品的主要目的或实际用途为广告、营销、品牌推广、商业导流、产品包装、促销、商业背书,或者为其他商品、服务、企业或商业项目增加商业价值,则不适用本条例外:
(a) 不得使用相关媒体或艺术作品参加第 1.6 条定义的商业竞赛;
(b) 不得虚假表示、暗示或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媒体或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人官方背书、赞助或共同制作;
(c) 不得故意删除依法或依本许可证应保留的作者、来源或许可证信息;
(d) 不得以欺诈、冒充、诽谤、商标侵权或其他违法方式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3 对第 4.2 条所述媒体或艺术作品,如被授权人发生第 4.2(a)至(d)项任一重大违反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十五(15)日内未完成可合理完成的补救,著作权人有权终止第 4.2 条给予该被授权人的特别商业例外。存在欺诈、冒充、故意删除权利信息或其他难以补救的重大恶意行为时,著作权人有权立即终止该特别商业例外。
4.4 被授权人将本作品或衍生作品用于第 4.1 条规定的商业用途前,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采用第 1.10 条规定的任何书面形式。
4.5 获得商业授权的被授权人仍应自行承担其产品、服务及经营活动依法适用的安全评估、备案、数据保护、消费者保护、监管协助及其他法定义务。本许可证本身不创设任何超出适用法律或另行商业授权协议规定的监管义务。
第 5 条 专利权限制
5.1 被授权人接受本许可证,即承诺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针对本作品按本许可证授权的制造、使用、运行、复制、修改、分发或提供服务行为,就其拥有或控制且实施本作品必然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主张专利侵权;但仅为回应著作权人或其他本作品使用者先行提出的专利侵权主张而进行的必要抗辩或反诉除外。本项所述不主张承诺一经生效,不因本许可证后续终止而失效。
5.2 若被授权人在接受本许可证时或其后任何时间拥有或控制第 5.1 条所述必要专利权利要求,则其应自接受本许可证之日,或自其取得或控制该等专利权利要求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就该等必要专利权利要求向著作权人以及依本许可证合法使用本作品的主体授予全球范围、非独占、免许可费且不可撤销的专利实施许可,仅限于为合法行使本许可证授予的权利所必要的范围。该专利实施许可在相关专利权利要求有效期内持续有效,不因本许可证后续终止而失效。
5.3 被授权人或其控制的主体主动发起专利诉讼、反诉或其他专利权主张,声称本作品、衍生作品或者依本许可证授权实施的行为侵犯其拥有或控制的任何专利权利要求的,自该主张提出之日起,本许可证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利立即终止;但仅为回应他人先行提出的专利侵权主张而提出的必要抗辩或反诉除外。
5.4 第 5 条不构成著作权人对任何第三方专利有效性、不侵权或可实施性的保证。
第 6 条 竞争性学术使用限制
6.1 未经著作权人书面授予"竞争性学术使用"授权,在本作品著作财产权有效期内,禁止被授权人将本作品或衍生作品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工具、实验系统、实现基础、数据或结果生成工具,或者作为成果组成部分,用于:
(a) 为被授权人获取学位、学分、毕业资格、职称、奖项、荣誉、学术评价或其他学术资格与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课程中的实质性考核成果;
(b) 参加第 1.7 条定义的学术竞赛;
(c) 进行第 1.3 条定义的学术发表。
6.2 被授权人申请"竞争性学术使用"授权时,应按照著作权人届时公布的合理流程提供足以识别申请主体、拟使用范围及详细用途的信息,并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许可。获得该授权不免除被授权人依第 3 条承担的源代码、署名及许可证义务,除非书面许可另有约定。
6.3 在不违反第 6.1 条的前提下,下列行为不受本许可证额外限制:
(a) 私下学习、验证和研究;
(b) 教师进行课堂展示、教学演示或布置不以本作品作为提交成果主体的练习;
(c) 对本作品进行事实性介绍、评论、批评、比较、引用或学术讨论,但不得以复制、修改或实质性使用本作品作为获取第 6.1 条所述学术利益的基础;
(d) 适用法律明确允许且无需著作权人许可即可进行的合理使用或其他法定许可行为。
第 7 条 适用排除与第三方组件
7.1 本许可证不适用于明确标注不在本许可证保护范围内的内容。
7.2 不在本许可证保护范围内的内容,继续遵守其原始许可证、授权文件或适用法律。
7.3 如本许可证与第三方组件的原始许可证针对该第三方组件发生冲突,应以该第三方组件的原始许可证为准。本许可证不得被解释为向被授权人授予著作权人无权授予的第三方权利。
7.4 将第三方组件与本作品一同分发,不使该第三方组件自动转为 AIPL-1.2;同样,第三方组件的许可证不当然改变本作品受 AIPL-1.2 约束的部分,但适用的第三方许可证明确要求整体采用特定许可证且该要求与 AIPL-1.2 冲突的,被授权人不得进行该种组合分发,除非另行取得足以消除冲突的授权。
第 8 条 法律责任与免责声明
8.1 本许可证不授权、认可或免除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违反对被授权人或相关行为具有强制适用效力之其他法律的行为。禁止被授权人利用本作品或衍生作品实施违法行为;被授权人应自行判断并确保其具体使用、部署、运营及相关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8.2 本许可证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不构成任何行政许可、监管审批、行业资质或其他法定授权,也不构成著作权人对任何特定使用场景合法性的确认,并不免除被授权人依法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8.3 著作权人明确不参与、不知晓且不认可任何非法使用行为。任何使用本作品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实际行为人依法承担。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著作权人不因仅提供本作品而对第三方的非法使用承担责任。
8.4 著作权人有权针对被授权人的违法、侵权或严重违反本许可证行为依法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或其他依法可得救济;
(b) 按照第 9 条终止本许可证授予的权利;
(c) 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或提供必要信息。
8.5 本作品按"原样"提供。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著作权人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特定目的适用性、持续可用性、安全性、准确性及不侵权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除适用法律不得排除或限制的责任外,著作权人不对因本作品或其使用、修改、分发、部署或其他利用而产生的任何间接、附带、特殊、惩罚性或后果性损失承担责任。
第 9 条 许可终止与补救
9.1 下列行为构成重大违约,并自发生之日起立即终止本许可证授予相关被授权人的权利:
(a) 未经授权实施第 4.1 条所禁止的商业活动;
(b) 未经授权实施第 6.1 条所禁止的竞争性学术使用;
(c) 发生第 5.3 条所述专利主张;
(d) 故意删除、伪造作者身份、来源或许可证信息,并以此掩盖对本作品或衍生作品的复制、修改、分发、提供或运营;
(e) 明知无权而将本作品或衍生作品改以其他许可证重新授权,或者故意拒绝履行第 3 条的核心源代码提供义务。
9.2 除第 9.1 条所述重大违约外,被授权人违反本许可证其他条款的,著作权人可以发出书面违约通知。被授权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15)日内完成全部可合理完成的补救,并停止持续性违约的,许可不因该次违约终止;逾期未补救的,自补救期届满之日起终止。
9.3 许可终止后,被授权人必须立即停止继续行使本许可证所授予的权利,并在其实际控制范围及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a) 停止继续分发、运营或提供本作品及衍生作品;
(b) 删除或销毁其控制的、继续持有并无其他合法依据的本作品副本;
(c) 对已发布、分发或提供且构成持续违约的衍生作品采取合理的下架、撤回、更正或停止访问措施;
(d) 对因未经授权竞争性学术使用而提交的成果,向相关学术机构、竞赛组织或出版平台如实说明未经授权使用事实,并依该机构或平台规则采取其有权采取的撤回、更正或其他补救措施;
(e) 对已经合法取得本作品或衍生作品且自身未违反本许可证的第三方,不要求被授权人实施其事实上或法律上无权实施的删除或控制行为。
9.4 第 5.1 条的不主张承诺、第 5.2 条的专利实施许可、已经产生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以及依其性质应在终止后继续有效的条款,不因许可终止而失效。
第 10 条 适用法律、争议解决与版本效力
10.1 本许可证及因本许可证产生或与其有关的合同性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不包括其法律冲突规则;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
10.2 对依法允许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各方同意由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的、提出权利主张的著作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如该约定因适用法律、级别管辖、专属管辖或缺乏实际联系而不能适用,则由依法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任何一方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或紧急保全救济不受本条限制。
10.3 本许可证仅适用于明确标示以 AIPL-1.2 发布的本作品版本,以及被授权人在接受该版本后依本许可证形成的衍生作品。本许可证的发布不追溯撤销、限制或变更任何主体依据本作品先前版本当时有效的其他许可证已经合法取得的权利。
10.4 著作权人有权对其依法拥有充分权利的后续版本采用 AIPL 的其他版本,或者采用 MIT、GPL、商业许可证或其他授权方式。任何后续许可证变更均不当然扩大著作权人对其无权处分之第三方内容或他人贡献的权利。
10.5 本许可证任一条款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不可执行或部分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相关条款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按照最接近其合法目的的方式解释或执行。
本许可证文本以 CC BY-NC-ND 4.0 协议许可。
